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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亩林地价值24亿,法院评估公司无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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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亩价值2个亿的林地,未查封未抵押,却被郑州中院认为一分不值!

年4月22日凌晨,老板朋友李继轩在微博和今日头条上发了这样的信息。这着实让人感觉不可思议。法律无外乎常理,不管怎样,这样的林地也不能“一分不值”呀。

郑州中院是我曾经跑了几年的线口单位,如果真的有问题,相信他们不会置之不理的。所以,我就借着李总此前传来的详细资料梳理一下基本案情,分析一下审判逻辑。

01事因:莫名成了公司股东,迅速切割后仍然麻烦缠身

年1月24日,河南新商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万元。此时,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年之后才改为认缴登记制。

于是,在公司成立前后,“李继轩”分两次将万元投资款交存至新商派公司银行账户,持有了公司20%的股权。另外,王某某持股80%。

之所以把“李继轩”打上引号,是因为其本人否认是自己操作的。他说:“在设立公司时有人私自拿我的身份证信息、私自以我的名义办的银行卡,然后完成了后续事项。”

也就是说,别人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让他做了挂名股东,他没有出资、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上签过字,完全不知晓。为此,在李继轩麻烦上身后,新商派公司和其他股东都出具了证明,证明他从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从没有担任公司职务、从没有领取报酬和分红。

他在得知情况下,就迅速完成了与公司的切割。年10月22日,经新商派公司股东会决议,李继轩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

年,路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借款方卢氏县增宝农林有限公司、担保方河南新商派投资有限公司。

年1月,原告路女士胜诉,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增宝农林公司偿还路女士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至今,本金合计万元),新商派投资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到了执行环节,路女士申请追加李继轩等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此时,李继轩发现,5年前的切割还是没有让自己摆脱无妄之灾。

经过4年拉锯战、多轮裁定判决,年1月,郑州中院终审判决:李继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追加被告李继轩、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02判决:终审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生效判决这样认定这两个方面

追加李继轩为被执行人,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要追加李继轩为被执行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对第一个条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认定。

郑州中院在年1月的生效判决中称:“李继轩称增宝农林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提交林权证、资产评估报告等为证,但根据()豫01执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的内容,李继轩在本案中披露的林权证除号外,其余均存在抵押且被号案件查封。而在号案件执行过程中鉴定机构回函本院无法对林权价值作出评估,故号案件已经终本。因此,李继轩的举证与号执行裁定书的认定以及一审法院执行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相矛盾,且未提交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林权价值如何。因此,李继轩在本案中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增宝农林公司、新商派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对第二个条件“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郑州中院在年1月的生效判决称,李继轩辩称其是被冒名的,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李继轩在新商派投资公司成立后很快转出投资款,而李继轩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转出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而非抽逃出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头戏来了!

李继轩质疑的是,郑州中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认定。根据他提供的证据,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探讨:

03分析一:“李继轩在本案中披露的林权证除号外,其余均存在抵押且被号案件查封”,的确是法院审理该案时的事实,但却不是与本案对应的事实。

年5月23日,卢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称李继轩披露的8个林权证号涉及的林地“于年6月20日至今未在我中心做抵押登记和查封登记”。这意味着路女士年向法院申请追加李继轩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的林地尚未被查封。

既然路女士不服金水区法院年1月作出的“驳回路女士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民事裁定,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那么,郑州中院应当对年1月之前的事实作出认定,而非审理时的事实。

04分析二:“鉴定机构回函本院无法对林权价值作出评估,故号案件已经终本。李继轩的举证与号执行裁定的认定相矛盾。”但是,该裁定在郑州中院判决李继轩案之前,已经被本院撤销了。

号案件,指的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增宝农林公司等4个公司及7个自然人的执行裁定,裁定作出的时间为年11月12日。

年11月12日,郑州中院作出了()豫01恢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豫01执号案,即上文所说的“号案”。撤销理由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郑州中院经审查后已经裁定将该案指定到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执行。

郑州中院能否引用已经被撤销的裁定书中的内容,并作为最强悍的凌驾其他证据之上的证据呢?本人咨询了几位法律界人士,有的说全都不能引用,有的说已经查证的事实可以引用,莫衷一是。假若可以引用,是否可以仅通过一句“无法评估”的引用,就否定2万余亩林地的价值呢?

05分析三:“李继轩的举证与号执行裁定的认定相矛盾,且未提交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林权价值如何。”其背后的意思是:连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都无法对林权价值作出评估,其他公司出的评估报告怎么有可信度?!

据了解,河南在年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上未开展,至今有资质的评估师仍然不足;林权多处于偏远地区,而且分布面广、树木品种多、生长交植、数量大、计算复杂……这些都导致林权评估难度较大。

根据学术资料估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无法对林权价值作出评估,要么是所评估林权的持有人不配合,要么是生长收获预测模型、出材率模型和林业投资收益率等评估参数不完备,要么是受其他评估因素制约等等。

总而言之,委托的评估公司无法作出评估的原因有很多。它会影响法院进行拍卖等执行工作,但不代表没有机构可以评估,也不代表林权没有价值。

为了证明林权的价值,李继轩出示了这些证据:年10月,河南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增宝农林公司的林权项目出具的资产预评估报告;年6月,河南豫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增宝农林公司的林权项目出具的资产预评估报告。

这两份评估报告显示,本案中8个林权证记载的林地面积共计亩,其林地所有权、林业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均归增宝农林公司,林地使用日期年终止,评估价值共计约万元。

李继轩说:“2万多亩林地,50多年产权,2亿多元的评估价值。即使一亩地值块钱,也足够偿还路女士的债务。我不知道郑州中院认为还有什么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据它们的价值!”

06分析四:“李继轩在本案中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增宝农林公司、新商派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际上,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原告更大一些,应该由原告举证两家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

原告路女士虽然举证增宝农林公司的林权“无法评估”、执行法院没有其他财产,但是,林权并非两家公司的全部资产,法院没有发现并不代表其没有其他资产。

增宝农林公司、新商派投资公司注册资金较高,各为万元,尚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在没有依法审计、没有对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审查的前提下,不宜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在()鲁16执异9号裁定中持类似观点。

况且,既然李继轩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两家公司有查封财产尚未处置的情况下,补充责任就处于尚待“引发”状态,承担的数额只有公司财产处置完毕之后才能确定。现在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为时尚早。

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形同“刺破公司面纱”,还是应该保持审慎态度!

07难熬:避免追加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展开3年拉锯战

上文说,申请执行人路女士和追加被执行人李继轩之间的拉锯战,长达四年。这四年是这样过来的:

(第一轮)

——申请执行人:我要追加被执行人!

年10月,路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她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涉债务,申请追加原始股东李继轩、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抽逃出资。

——金水法院:支持追加!

年12月,金水区法院裁定追加李继轩、王某某为被执行人,并裁定李继轩在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郑州中院:撤销,重新审查!

年12月,经李继轩申诉,郑州市中院以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存在违规之处,撤销金水区的执行裁定,要求其重新审查。

——金水法院:不能追加,驳回申请!

年1月,金水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路女士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第二轮)

——申请执行人:我不服,打官司!

此前,案件被改院执行,执行法院变为管城区法院。于是,路女士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管城法院:的确,不能追加!

年7月,管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路女士要求追加李继轩、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路女士不服,上诉。

——郑州中院:没审清,撤销重审!

年2月,郑州市中院裁定,管城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第三轮)

——管城法院:哎呀,应当追加!

年10月,管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追加被告李继轩、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李继轩不服,上诉。

——郑州中院:应当追加,我支持!

年1月,郑州中院终审判决,李继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李继轩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启动再审,看是否能改判,或者乖乖拿钱,否则就无法摆脱掉“被执行人”这个称呼。

对于他而言,申请执行人放着两家大公司不追,放着两家公司那么多股东不追,偏偏追着自己不放,折腾得自己是身心俱疲。基于此,他急得发微博,向各个部门控告,我是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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