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木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江苏苏州,男子银行存款64万,不料一天时 [复制链接]

1#

江苏苏州,一男子在某家银行存着64万,银行卡和手机绑定在一起,一天手机收到信息有两笔20万的钱财转出。男子立即致电银行,请求对方冻结,然而,最终卡内只余下19块。(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王平在苏州的某地经营一些小本生意,手头上虽然不是大富大贵,但也有一些小小积蓄。手里的64万块钱存在了某家银行里面。而且由于比较小心,他还将支付的额度改成了20万,并绑定了自己手机,银行卡号以及卡的密码从没告诉过其他人。因此他觉得自己的安全意识还是很高的,然而他却没料到,即便这样,卡里的金钱仍然被人盗取。

事发当天,王平的手机里面突然有了两条短信息,是两条转账信息,卡里的钱被转走了两笔,每一次的交易都是将近20万。银行卡一直在王平的手里,然而却少了40万块钱,王平可急坏了,因此立即就给这家银行打了电话,然而,接电话的客服却根本道不出其中原因。着急的王平马上就往银行那边赶去,想了解卡发生了什么事情,然而他越是着急,越觉得时间过得很慢,也担心卡里面其它的钱会不会也这样消失。在赶去银行的路途当中,王平再次和这家银行取得了联系,希望银行将自己的卡冻结,防止里面的钱损失。然而,客服人员对王平说,电话是不可以将卡冻结的。想冻结银行卡的话,得去窗口进行人工办理,王平担心再出意外,因此在途中还拨打了。尽管到银行一共才需一刻钟,但是这对王平来说却是非常紧迫的一刻钟。

而就在这十几分钟时间里,王平的手机里面再次来了几条短信,卡里面的钱再次被转走。前前后后还没有一小时的时间,卡里面60多万块钱就已经被全部转走了,只余下了19块。到了银行向对方讨要说法,银行这边的态度让王平更加愤怒,因为工作人员态度敷衍,银行只认为王平的卡是被盗刷了,只能怨王平没有好好的保管信息。王平找对方进行了多次的商量,然而银行这方面却不给任何的赔偿,王平便告了银行,希望可以将所有的钱赔给他。王平也提出了另一种看法,就算之前被转出的40万属于意外银行不承担责任。然而,在得知银行卡被盗刷之后,银行也没有及时的帮助客户来冻结账号。因此,这20多万银行是要负责任的,可银行却解释说,王平当时联络的是存款客服,这个客服是没有相应的权限,直接在电话里面变冻结客户卡的。双方各说各的理由,而另一方面,民警在得知这件事情之后也开始查询那些钱款的去向,原来那些钱流入了不同的账户当中。当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嫌疑人时,却发现所有的钱早就被花光了,通过调查也发现,这次主谋崔某还有一个内应。这个内应是银行里面的一位工作人员,利用他在职务的方便,将客户的一些数据提取复制交给崔某,而崔某则使用一些非法手段伪造银行卡。而最终经过法院审理仍然判决银行承担王平的全部损失,共计64万块,尽管银行仍然不服,但是也只能服从法律的判决。

1、本案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崔某伪造银行卡,那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呢?《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以及变造收款凭证,汇款凭证以及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相关凭证。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0万以下两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可最高处无期徒刑以及50万以下罚金或全部财产。从本案当中信息得知,崔某等人结合银行的内应曾伪造多张银行卡进行盗刷,仅仅是王平的银行卡就盗刷了60多万,因此将面临严重的刑罚。2、在本案当中,法院虽然判决了银行进行赔偿,那么银行可否向作为崔某内应的员工来进行追偿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单位员工由于执行任务而造成了他人损害,由单位来承担责任。单位承担了相应责任之后,可以向存在过失的职员进行追偿。也就是说,银行完全可以起诉相关的内应人员向其进行追偿,并且将其告上法庭,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的处罚。

3、崔某的内应也就是在银行当中的工作人员,在职务当中因其职务便利从而盗取信息,协助崔某等人来进行盗刷,那么这位工作人员涉嫌犯了什么罪呢?《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或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职务当中便利,将单位的财务占为己有,若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数额巨大,可处十年以下徒刑,特别巨大,可处最高无期徒刑并罚金。在这起事件当中,银行的内*已经犯了职务侵占罪,银行可将其起诉向其追讨相关赔偿,而法律也将给此人公正的惩罚。银行原本是大家信任的存款场所,若银行当中存款都不是很安全的话,那么大家谁还把钱存到银行呢?(文中皆为化名)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