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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餐具的行政处罚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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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餐具的行*处罚案例分析


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餐具的行*处罚案例分析


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餐具的行*处罚案例分析


广西预防医学 1999年第2期第5卷 案例分析


作者:杨文敏 黎火佳


单位:杨文敏 广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南宁530021);黎火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通过对一起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餐具的行*处罚案例分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条款,从而提高对一次性餐具的卫生行*执法水平。


1 案例简介


1997年某日,某市卫生局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查明一个体摊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卫生筷和一次使用的卫生饭盒,认为上述事实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并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以下行*处罚决定:(1)予以取缔。没收库存的卫生筷40000双,没收一次性卫生饭盒1600个。(2)罚款1000元。当事人不服,向该市卫生局的上一级卫生行*部门申请行*复议。上级卫生行*部门根据《行*复议条例》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市卫生局的行*处罚决定书。


2 案例评析


2.1 关于认定违法事实的问题 本案的行*主体认定被处罚对象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卫生筷及供一次性使用的卫生饭盒,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但认定这一违法事实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正确,因为:(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所制定的省级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虽然把一次性餐具纳入发证范围,但根据《行*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省级卫生行*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处罚,因此,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2.2 关于实施行*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该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案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不正确。


3 讨论


3.1 关于经营一次性餐具办理卫生许可证问题。虽然《食品卫生法》对经营一次性餐具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有必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这样才能更好更有效地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理由如下:(1)一次性餐具是《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畴,受有害因素污染后就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应当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2)卫生部颁发《食品卫生行*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含餐具)的,根据《食品卫生法》四十四条规定处罚;(3)1992年由卫生部颁发实施的《消*管理办法》已将一次性卫生餐具列入发证范围;(4)许多省级卫生行*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将一次性餐具列入发证范围;(5)由国内一批著名的食品卫生专家编写的《食品卫生全书》也将食品用工具列入发证范围;(6)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市、县由于对经营一次性餐具没有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从而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也是目前在市场流通领域中出现一次性餐具卫生质量状况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


3.2 关于行*处罚问题


3.2.1 目前卫生部尚未制定食品用工具的卫生管理办法,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卫生餐具的行为是否属违法行为,《食品卫生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虽然1992年卫生部颁发的《消*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一次性卫生餐具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但该办法仅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制定的,而且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卫生餐具的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行*处罚规定,因此,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一次性餐具的行为,认定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尚缺乏配套而完善的法律依据。


3.2.2 对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即擅自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含食具)的行为,《食品卫生行*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处罚,但由于上述认定违法事实尚缺乏配套、完善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实施卫生行*处罚时应慎重作出决定。


3.3 对一次性餐具的卫生监督,仍有待于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这一执法行为,从而实施有效的行*管理措施。


收稿。1999-02-10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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