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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4 1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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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袁雄飞,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丽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李飞华,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民身份号码×××。年2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陈润发,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民身份号码×××。年2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滨,律师。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民身份号码×××。年2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光文,律师。

被告人何某乙,曾用名何某胜,男,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民身份号码×××。年2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火兰,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雄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华、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陈润发、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肖滨、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梁光文、被告人何某乙及其辩护人杨火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与黄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七八名老乡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时,因认为隔壁卡座的丘某盯着其看,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向丘某丢玻璃杯,随后四被告人对丘某进行殴打。被害人黎某是该酒吧的职员,因上前劝架而被何某、黄某、何某乙、何某甲等人殴打。经法医鉴定,黎某伤势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丘某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十级,何某受轻微伤。

年2月9日10时许,民警将何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年2月10日13时许,何某乙、何某甲、黄某到派出所询问何某乙并接受调查。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何某乙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甲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请求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乙、何某甲赔偿其医疗费.60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伙食费元、后期治疗费元、鉴定费元,合计人民币.60元。

被告人丘某请求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乙、何某甲赔偿其医疗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1元,合计人民币.60元。

被告人何某对丘某受伤的事实无意见,但认为其没有打黎某,黎某的伤是别人撞倒所致。就民事赔偿部分,认为:1、对丘某请求的营养费和误工费有异议,认为误工费标准过高,且没有证据证实;2、丘某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各承担50%;3、其没有打伤黎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黎某请求的伤残补助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其辩护人认为:1、没有证据证明黎某的伤害是由被告人所致,其所受的伤害不应归罪于被告人;2、双方在酒吧内没有身体接触,后是丘某持酒瓶追打被告人才发生打斗,丘某具有过错;3、被告人何某是初犯,属激情犯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认为:1、对丘某受伤的事实无意见;2、对黎某受伤的事实无法确定由谁造成;3、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殴打两被害人,其第二天主动去派出所目的是接受调查,并不是去自首,其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1、被告人何某甲无共同伤害两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事发前、事发过程中四被告人均无商量或意思交流过要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伤害。2、被告人何某甲无伤害两被害人的客观行为。在酒吧内,被告人何某甲没有参与扔酒杯、酒瓶的行为;在酒吧外,被告人何某甲只是推了一下黎某的肩膀,故黎某的重伤并不是被告人何某甲所致。本案也无直接证据证实黎某的伤是被告人一方造成的,不能排除其他因素致黎某受伤。二、假如法庭有足够证据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构成犯罪,则其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害人丘某对造成本次冲突负主要过错责任;2、何某甲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何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在法庭有足够证据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有罪的前提下,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甲处以一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事发前各被告人无意思联络,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2、被告人何某乙没有殴打被害人黎某,被告人何某乙只是用脚踢了倒在地上的男子,而被打倒在地上的只有被害人丘某,被害人黎某也陈述打伤其的是穿黑色衣服的人,而被告人何某乙当晚穿的是红色衣服。3、被告人何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黎某、丘某身上的伤都是锐器所致,被告人何某乙在整个打架过程中只是踢了两脚,故两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与被告人何某乙没有因果关系。4、即使法庭最后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那被告人何某乙也应是承继的共同犯罪,其无需对被害人丘某的轻伤结果承担责任。5、若法庭最后认定被告人何某乙构成犯罪,则其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被告人何某乙才刚满十八周岁,鉴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何某乙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与黄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七八名老乡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时,因被告人何某认为隔壁卡座的丘某盯着其看,因此两人发生口角,进而被告人何某与黄某向丘某扔啤酒瓶、玻璃杯,丘某也向对方回扔啤酒瓶等物。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持破碎的啤酒瓶刺伤丘某的脖子。随后,被告人何某等人欲离开酒吧,丘某持破碎的啤酒瓶追出酒吧,在酒吧门口与被告人何某再次发生殴打,被告人黄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帮助何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被害人黎某是该酒吧的职员,在酒吧门口因上前制止冲突而被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乙、何某甲等人殴打,其脸部被何某用底部破碎的啤酒瓶击打受伤。经法医鉴定,黎某伤势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丘某为轻伤一级,何某受轻微伤。

年2月9日10时许,民警将被告人何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次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黄某到派出所询问被告人何某乙的情况时,被民警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害人黎某受伤前任职于佛山市禅城区某娱乐会所。受伤后于年2月9日至15日、5月18日至19日、8月24日至25日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共11天,出院后定期在该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0元。年7月17日,被害人黎某向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对伤残程度、后期医疗费用进行鉴定,同月31日,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黎某面部裂伤遗留瘢痕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用建议不低于元人民币,其为此支付了鉴定费元。

被告人丘某受伤前是佛山市禅城区丝卡顿理发店经营者。受伤后于年2月9日至15日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医院及乐昌市梅花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元。年6月12日,被害人丘某向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丘某因颜面部皮肤瘢痕12CM长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丘某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的身份信息。四名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抓获经过,证明四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无自首情节;年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黄某到派出所询问何某乙情况时被民警依法传唤。

二、鉴定意见

1、佛公禅(司)鉴(法)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佛公禅(司)鉴(法)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佛公禅(司)鉴(法)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廖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我和我男朋友丘某及霍某、林某4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27号卡座喝酒时,有3名男子来到我们台旁边,其中一名男子A指着丘某骂,后又拿起一只杯子向丘某扔过来、砸中丘某的头上,之后该男子A就想离开,丘某就想追过去,该男子A见状又拿起一只啤酒瓶砸掉尾部后欲用该烂啤酒瓶来扎丘某,虽然当时该男子A的2个同伙想拦住他,但没有拦成,结果该男子A还是用破啤酒瓶扎伤丘某的脖子,然后这3个男子就往酒吧外面走了。我见状就追到酒吧外面想不让该男子A离开,该男子A就把我推倒在地,这时丘某也追到酒吧门口、拉住该男子A不让其离开,结果丘某被该男子A一伙共6、7人围着拳打脚踢,最后被打趴在地上,丘某的手还被该男子A用破啤酒瓶划伤。这时酒吧的5、6名保安就将男子A他们一伙人拉开,之后这些人就分头跑,保安就去追,并将男子A抓住。

经辨认,证人廖某未辨认出殴打丘某的男子。

2、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年2月8日22时许,我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的某酒吧,跟我的朋友霍某、廖某、丘某喝酒。当时我们就在27号吧台喝酒,我们喝到凌晨1时许,有三男子突然冲过来,过了我们之后他们又回来在我的左边(阿华在我的斜对面),其中一男子A较激动地指着“阿华”说着什么,因为音乐声太大,我根本听不见他们在说什么,A男子就在旁边的酒桌上拿啤酒瓶向“阿华”扔过去,之后“阿华”也拿起东西扔回对方,具体是什么我就看不清。之后“阿华”就往外跑,他们那些人也往外跑,我就落后捡回我们的包以及衣服,他们在跑出去的过程中是怎么打的,我就没有看见。等我出去之后,我看见“阿华”趴在地面上,我就过去扶起“阿华”,当时我还不知道他伤到什么程度。“阿华”就要我回去找手机,我就回去找,但没有找到,等我出来之后医院,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经辨认,证人林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就是在酒吧无故找丘某辱骂,并从台面拿起酒杯砸向丘某的男子A。

3、证人霍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年2月8日22时许,我与我的男友林某、廖某、丘某去到某酒吧喝酒,当时我们几个在酒吧27号位置喝酒,之后我们一直喝到1时许,就有三男子突然冲过来指着“阿华”说着什么,因为音乐声太大,我听不见他们在说什么,“阿华”没有说什么,之后他们就从旁边的酒桌台上拿起酒瓶砸向“阿华”,他们三人都是拿着酒瓶扔来扔去,“阿华”也拿起酒瓶扔回去,之后“阿华”就向外跑,对方也跟着过去,当时场面混乱,那些酒瓶扔来扔去。对方把“阿华”按倒在门口拳打脚踢,我们拉也拉不住。后来内保来了,对方就逃跑,我们就与内保一起追上去,把最后一男子拦下来,接着该男子就蹲下来。之后我们就报警了,事情就是这样。

经辨认,证人霍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就是在某酒吧无故指着丘某辱骂,并向丘某扔酒杯,还用破啤酒瓶插丘某脖子,在酒吧外面对丘某拳打脚踢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无故向丘某指手画脚地辱骂,在酒吧外面用拳脚对丘某进行殴打的另一名男子。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年2月9日2时许,我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门口忽然听到里面很吵、看到有几名男子从酒吧里面出来,一名较为瘦小的男子手持一破啤酒瓶从后面追上这群人,抓住其中一名男子不让其离开,结果被几名男子拳打脚踢,有人还用雪糕桶打该男子,该男子手中的啤酒瓶也被夺走。这时从酒吧里面冲出来一名女子,想来拉开被打男子,我们酒吧营销部的黎某和其他工作人员也上前劝架,直到被打男子趴在地上不动了,那几名男子才慢慢离开。这时黎某按住自己的脸,脸部流了很多血,他告诉我们说是被那几名男子打伤的,于是我们营销部老总吴某就说不能让他们走,接着我们就去追这些男子,当我们追到一号公馆保安亭处时,其中一名男子自己跌倒在地、满头是血,于是我们就围住该男子不让其走。我见到被打男子的两边颈部都被利器划伤、流了很多血。

经辨认,证人李某甲辨认出被告人何某就是在酒吧外面被瘦小男子冲出来抓住,并与其扭打在一起,随后伙同其余几名男子一起殴打该瘦小男子,最后被酒吧的同事抓住的那名男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乙就是在酒吧外面伙同其余几名男子参与殴打瘦小男子,且是最后一个逃跑的那名男子。

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在年2月8日,我和平常一样,来到某酒吧上班,我在酒吧担任营销经理一职,主要负责招待客人、订台、订房等工作。我从9点左右到了酒吧里面,一直到了2月9日1时50分许,在酒吧大厅内,我突然听到很大的嘈吵声,我转身一看,就看到很多人一起往酒吧门口走,我就跟着过去看,我到了酒吧门口时,我看到了约四五个人在酒吧门口殴打一名倒在地上的男子,我们在场的一些同事都有去阻拦他们,但是都没有能分开他们,后来他们就打到出门口的马路上去了,我们的同事都在分开他们,但还是没有成功,他们打了一阵子之后,就有几名男子向一号公馆方向跑去,那名被打的男子也跟着想去追那些逃跑的男子,我也跟着人群,想过去看看怎么回事。当我走了几步,就听到有人在叫“有人受伤了”,我转身回去一看,就发现我们的同事黎某站在酒吧的正门口,捂着脸,流了很多血。此时,我们营销部的老总吴某就说去抓住刚刚打人的人,我就跟着其他人一起往一号公馆方向走去,想去抓住刚刚打架的人。临走我看到黎某被他的一个朋友扶着,打了一台的士离开了,应该是去治疗吧。我跟着人群,一路到了岭南明珠南门出车口,保安亭附近,我看到很多人围着那里,我过去一看,就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地上,头部受伤流血,一阵之后就有警车和救护车来了,我看到这样就回酒吧了,事情就是这样。

经辨认,证人未辨认出涉案被告人。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年2月9日1时30分许,当时我在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的11号包房工作,忽然就听到我携带的对讲机里面呼叫说有人打架,然后听到说黎某被人打伤了。因为黎某是我的上司,我听到之后就马上出来大厅,然后我就冲出来酒吧门口,就见到黎某用手按着自己的脸,他脸部流了很多血,身上的衣服都被血染红了。然后我又看到我们酒吧的保安和我的老总吴某在靠近一号公馆保安亭处按住了一名男子。然后我马上拦了一辆的士,医院,后来又转院到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7、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年2月8日至9日,我在某酒吧上班,一切都正常。到了2时许,某酒吧的咨客台打电话给我说某门口有人打架,我当时在办公室。于是我就出去大门口查看怎么回事。我到了某大门口,发现门口很多人,有些客人,有些我们的员工,当时有一帮人正在追一名男子,我们的一些员工也帮忙追那名男子,接着这名男子就被抓住了,这时我就发现我的员工黎某在一号公馆与某之间的位置,我看到他满脸是血,接着我医院,在医院我问他是什么人弄伤他的,他说是当晚被抓住的那名男子用破酒瓶割伤他的。被抓住的男子头部流血,我就问一些员工怎么回事,员工说是他逃跑时自己撞到垃圾车受伤。接着我们就赶紧报警,后来就有警察过来将那名被抓住的男子带走。我听员工说,这名男子是打架客人的其中一个,这名男子当时手持破酒瓶与另外的客人打架的,但打架时我不在现场。这名男子我也不认识。

8、证人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年2月9日2时许,当时我在某酒吧地下一层的办公室走出来,到达某酒吧大门口时,刚好看到两方客人正在大门口处吵架,其中一方有三到五个人,另一方是两三个人包括一名女子,我看到时,他们双方已经在用手相互推扯。看到这样子,我马上上前去拉开他们不让他们打架,但他们相互拉扯在一起已经纠缠倒地根本无法拉开,我身边还有一些同事也上前帮忙拉架,当时现场纠缠在一起有七八个人,旁边还有其他人,现场很混乱,他们那些人打斗了一会,我就发现我的同事黎某的脸上都是血,他大声指着其中一名正在逃跑的男子说“抓住他”。于是我就上前去追那名男子,同时还有我的一些同事也上前追那名男子,还有几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也上前抓他,总共有六七个人在车辆出入口的北门保安亭一辆垃圾车旁边那里将那名男子抓住了。后来医院,接着就有警察过来将那名被抓住的男子带走了。

四、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丘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我和我女朋友廖某、“阿乐”、“阿鹏”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时,几个男子走到我们旁边,其中一名男子不知什么原因指着我骂,当我看着他时,他就拿起一只酒杯向我扔来、打在我头上,这时我女朋友就抱住我、怕我跟那个男子打架;我用手指着对方问为什么打我,对方看到我用手指着他时,又拿起一个烂啤酒瓶向我脖子捅过来、把我脖子两侧各捅了一下,顿时鲜血直流,吓得我连忙用手按住脖子。之后对方那些人就向外走去,我女朋友追上前想不让他们走;当我尾随我女朋友也走到酒吧门口时,那些人又把我女朋友打倒在地,被打松了2颗牙齿、腰部痛了好几天;之后对方那些人准备拦出租车离开,我就上前阻止他们离开,结果又被他们按在地上打、左手也被割伤,打到我当时就神智迷糊了,医院。

后又陈述:我们在喝酒时,有3名男子走到我们旁边,其中一名男子不知为何指着我骂,后又从桌子上拿起一个碎的啤酒瓶向我丢来,丢中我右边颈部并流了好多血,于是我就拿起桌子上的一个啤酒瓶、砸烂酒瓶尾部,手抓啤酒瓶指住该男子,问他怎么回事、为何打人?随后那几名男子也拿了打烂的啤酒瓶指着我并推搡起来,在此过程中,我左边脸部被烂啤酒瓶划伤。之后,那几名男子就向酒吧外面走去,我拿起桌上的塑料灯向对方丢去,我女朋友也从桌子上拿东西丢对方。当我手持烂啤酒瓶尾随我女朋友出去想责问对方为何打人时,发现我女朋友也被他们打倒在地,那几名男子又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我的左手掌和右手臂被割伤,对方还把我拖行了一段距离。这时有好多人从酒吧里面出来追打那几名男子,那几名男子就跑走了。后医院了。我没有伤到对方。

经辨认,被害人丘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就是在酒吧内无故滋事,骂、拿啤酒瓶丢丘某,并伙同其他男子在某酒吧门口殴打丘某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就是在酒吧内拿打破的玻璃瓶跟其推搡,在酒吧门口伙同其他几名男子参与殴打他的那名男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乙就是在酒吧外面跟其他男子一起殴打,并在殴打过程中用脚踢他身体的男子。

被害人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我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门口看到一名女孩子跟几名男子在吵架,那名女孩还被对方打倒在地,我见状就上前制止,这几名男子中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就过来推搡我,在劝架过程中,另一名穿灰黑色衣服的男子拿一支尾部被打烂的啤酒瓶打我左脸部2下,我当时就流了很多血。我同事见我被打伤,就上前拦住那名打我男子并把他抓住了。医院了。我的同事没有殴打对方。

经辨认,被害人黎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就是参与了打架,并在黎某劝架时用啤酒瓶打了黎某左脸部两下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就是参与了打架,并推搡黎某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乙参与了当晚打架。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年2月8日23时许,我和何某乙、“阿淫”(何某德)、“大北”、“老治”(何某甲)、“阿斌”、“老黄”(黄某)八名老乡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后起身去厕所时可能碰到了隔壁卡座的一名女子,而这个卡座的一名男子就盯着我看。后当我们准备离开时,我就过去骂那个盯着我看的男子,该男子就拿起酒瓶来扔我、扔中我的左面。然后我和“老治”(还有谁我不记得了)就过去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后我们被人劝开。之后当我们走到酒吧门口时,我回头看到那个男子向我跑来,于是我就往一号公馆方向跑,结果在一号公馆对开的出车口被人追上、我左边头部被打了一棍、被打倒在地,之后他们就用棍打和脚踩的方式打我,我的左手被打了一棍。对方打了我一会后就停了,不久就有警察和车到现场,我和对医院。我没有使用工具与对方打斗,对方有使用啤酒瓶。我左脸被划伤2道,左手指现在也动不了了。

后又供述:年2月9日1时许,我和何某乙、黄某、何某德、何某甲、“阿淫”、“大北”、和平镇老乡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时,因不满隔壁卡座的男子老盯着我看,于是我指着该男子用脏话骂,后我又随手拿起一个酒杯向那男子扔去,该男子也拿酒瓶扔我、结果弄伤黄某的嘴唇;接着该男子又将一个啤酒瓶敲碎、拿着该破啤酒瓶向我冲来,被酒吧保安拦开。后我们准备离开、走到酒吧门口时,该男子和被我撞到的那女子追了出来,双方就又打了一会,最后还是被保安拉开了。后当我们准备拦出租车离开时,该男子又手持破啤酒瓶向我冲来,结果被黄某用一个反光锥桶砸中其头部,我趁机将其推倒在地,并骑在该男子身上打该男子,“阿淫”见状也过来帮我打该男子。这时有很多保安过来劝架,何某甲就过来帮我忙,结果被那些保安追打。后我和“阿淫”、何某乙、黄某、和平镇老乡继续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不久我们就被保安追打,在逃跑过程中,我被一个手持一条金属管状物体的保安打中头部和身体多处,并最终被他们抓住。在我们打架时,我不知“大北”去哪里了,也不清楚何思德有无参与打斗。

经辨认,被告人何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花名“老黄”的同伙,黄某捡起反光锥桶砸那名与何某对骂的男子的头部,还用拳脚对该男子进行殴打;辨认出被告人何某乙就是帮忙用脚踩踢对骂男子的人;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花名“老治”,在何某打那名对骂的男子的时候,何某甲也过来使用拳头击打那名男子。

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我和何某、何某乙、“阿安”(何某甲)、“火锅”、“阿岑”及另外2名老乡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时,何某不知什么原因撞到了隔壁台(共2男2女)的一个人,接着对方男子就指着何某骂,何某也与之对骂,并相互扔酒杯砸对方。我见状就上前把何某拖开到大厅门口。后当我和何某、何某乙、“阿安”(何某甲)、“火锅”、“阿岑”准备打的离开时,之前与何某发生冲突的那名男子冲上来抓住何某打,何某被弄倒在地上,我们见状上前拉开双方,这时又冲上来7、8名男子对着我们殴打,我被其中一名穿白色衬衫男子(共有5、6名穿白色衬衫的男子)用一条棍子打中面部和左手,一直在流血,于是我就逃离了现场,医院就医。我没有参与打架。

后又供述: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我和何某、何某乙、何某甲、“火锅”、“阿淫”(何某德)、和平镇老乡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后准备离开时,何某就走过去指着站在一张吧台旁边的一名男子骂,该男子就对着何某指手划脚,我见状也帮着何某骂该男子,并拿起一只酒杯向该男子扔去,何某也向该男子扔杯子,该男子也向何某扔杯子,后又拿起一个砸烂的啤酒瓶向何某冲来,结果被保安分开了,当时我的嘴唇被对方扔来酒杯割伤了。接着我们在门口准备拦车离开时,该男子手持破啤酒瓶又冲向何某,被何某双手抓住,我见状就在路边捡起一个反光锥桶去砸该男子头部,结果该男子被何某推倒在地,我和“阿淫”、和平镇老乡、何某甲、何某乙一起帮何某打那该男子。过了一会,我们被很多人追打,何某甲、何某被打得最厉害,其中何某还被人用铁棒打。后我让医院治疗。

经辨认,被告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就是在某酒吧内无故指着一名男子辱骂并用酒杯扔向该男子,从而导致双方打架,在酒吧外面还用拳脚对该男子进行殴打的同伙;辨认出被告人何某乙就是在酒吧外面用拳脚帮何某殴打对方男子的同伙;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花名“老治”,在酒吧外面帮何某殴打那个被其辱骂的男子;辨认出何某德有份参与打架。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我和何某与黄某、何某乙及另4个不认识的男子(其中2名先行离开)共八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时,我看到喝得差不多醉了的何某与隔壁卡座的一名男子相互瞪着对方、好像都看对方不顺眼,后又看到何某一边骂对方男子、一边用玻璃杯扔对方,而对方男子也用酒瓶扔何某,黄某见状也帮着用玻璃杯扔对方,对方一名女子也有参与向何某他们扔酒杯,结果对方男子额头有轻微擦伤,后双方被保安制止。后我们离开准备拦车时,对方男子手持破啤酒瓶又冲过来捅向何某,被何某躲开,后与何某扭打在一起,而何某乙、黄某也冲进来不知在做什么,当时场面很混乱。突然有5、6名身穿黑色西装的男子冲过来围着我拳打脚踢,后我挣脱着逃离现场。我全程只想劝架,没有参与打斗。

经辨认,被告人何某甲辨认出被告人何某就是在酒吧内先用玻璃杯扔对方男子,后来在酒吧外面与该男子扭打在一起的人;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在酒吧内也用玻璃杯扔对方男子。

4、被告人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我和何某、黄某、何某甲、“阿鸡”、“阿岑”及另外2个不认识的老乡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某酒吧3号卡座喝酒后准备离开,当时我已经喝醉了,神智不是很清醒,到了大门口后,我已经很晕、无法走路了,就坐在一棵树下面靠着树,后当我比较清醒后,就一个人打的回家了。

后又供述:我和何某、黄某、何某甲、何诗德(“火锅”)、“阿鸡”、“阿淫”(何某德)酒后准备离开酒吧时,我看到有人在丢啤酒瓶和玻璃杯,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后当我们走到酒吧门路的路边准备打的离开时,因我喝得很醉了,于是就和黄某一起坐在路边的花丛旁边,后看到我们的人不知何故与人打起架了,黄某就冲上去帮手,我也跟着上去帮忙,当时我们的人都冲上去了。我记得我当时踢了倒在地上的一名男子2脚,其他人有什么动作我不知道,随后我就离开了现场。

视听资料

某酒吧内、门口视频监控录像。被害人丘某、黎某以及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均进行了辨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提交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入院记录、出院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证明书、疾病证明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受伤后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共11天。

3、收费票据8份、门诊处方。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受伤后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共.80元。

4、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面部裂伤遗留瘢痕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用建议不低于元人民币;鉴定费为元。

5、误工证明、营销业绩提成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受伤前任职于佛山市禅城区加比娱乐会所,受伤前三个月即年11月、12月、年1月的月工资收入为元、元、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提交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共7天。

3、收费票据18份、挂号(诊金)收费收据3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受伤后医院住院,后在该院及乐昌市梅花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共.24元。

4、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面部皮肤瘢痕12CM长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为1元。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受伤前是佛山市禅城区丝卡顿理发店经营者。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对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议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共同犯罪。据查,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何某因“不满被害人丘某盯着看”,与其“对骂”,并同被告人黄某用啤酒瓶和玻璃杯与被害人丘某互扔,期间被告人何某持啤酒瓶刺伤被害人丘某。在被告人何某等人欲离开案发酒吧时,受到被害人丘某阻拦,双方发生第二次打斗,四被告人均有参与,被害人黎某作为酒吧工作人员进行制止时,受到伤害,被被告人何某持破碎的啤酒瓶击伤脸部。四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黎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致丘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之间是事前无预谋的共同故意犯罪,理由是四被告人等人之间是亲戚(何某与何某乙)、同乡和朋友关系,案发时,是被告人何某在酒吧内先挑起事端,被告人黄某加入帮助,并与丘某发生打斗。后在酒吧门口,虽然被害人丘某持啤酒瓶针对的是何某,但被告人黄某、何某甲、何某乙为了帮助何某,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殴打丘某和黎某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何某实施伤害行为的意图、对象明确,其余三被告人基于亲戚、同乡和朋友关系帮助其殴打被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被告人何某乙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害人黎某的伤害结果如何造成的问题。据查,被害人黎某陈述“我见状就上前制止,这几名男子中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就过来推搡我,在劝架过程中,另一名穿灰黑色衣服的男子拿一支尾部被打烂的啤酒瓶打我左脸部2下,我当时就流了很多血”,并明确指认被告人何某就是“穿灰黑色衣服的男子”;证人李某甲陈述“看到有几名男子从酒吧里面出来,一名较为瘦小的男子手持一破啤酒瓶从后面追上这群人,抓住其中一名男子不让其离开,结果被几名男子拳打脚踢,有人还用雪糕桶打该男子,该男子手中的啤酒瓶也被夺走。这时从酒吧里面冲出来一名女子,想来拉开被打男子,我们酒吧营销部的黎某和其他工作人员也上前劝架,直到被打男子趴在地上不动了,那几名男子才慢慢离开。这时黎某按住自己的脸,脸部流了很多血,他告诉我们说是被那几名男子打伤的”;证人王某陈述“当时有一帮人正在追一名男子,我们的一些员工也帮忙追那名男子,接着这名男子就被抓住了,这时我就发现我的员工黎某在一号公馆与某之间的位置,我看到他满脸是血,接着我医院,在医院我问他是什么人弄伤他的,他说是当晚被抓住的那名男子用破酒瓶割伤他的”;证人吴某陈述“现场很混乱,他们那些人打斗了一会,我就发现我的同事黎某的脸上都是血,他大声指着其中一名正在逃跑的男子说“抓住他”。于是我就上前去追那名男子,同时还有我的一些同事也上前追那名男子,还有几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也上前抓他,总共有六七个人在车辆出入口的北门保安亭一辆垃圾车旁边那里将那名男子抓住了”。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黎某是被被告人何某持破碎的啤酒瓶打伤脸部,其在被伤害时即对同事(含证人吴某)讲“抓住他”,此人就是案发时被抓获的何某;同时被打伤后黎某也向同事(证人王某)明确表示是当晚被抓住的那名男子用破酒瓶割伤他的;且在侦查阶段黎某对被告人何某也进行了辨认。据此,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打伤被害人黎某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据查,被害人黎某指认被告人何某甲有参与对其殴打,并进行了辨认;被害人丘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就是在酒吧内拿打破的玻璃瓶跟其推搡,在酒吧门口伙同其他几名男子参与殴打他的那名男子;被告人何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花名“老治”,在何某打那名对骂男子的时候,何某甲也过来使用拳头击打那名男子;被告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花名“老治”,在酒吧外面帮何某殴打那个被其辱骂的男子;被告人何某乙也明确指认被告人何某甲在酒吧外面有参与打架。因此,在案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共同参与了在酒吧外殴打被害人丘某、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与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一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先挑起事端,且其实施的用破碎啤酒瓶击打被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丘某、黎某受伤致残的结果,故其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何某甲、何某乙积极帮助被告人何某殴打被害人,对两被害人的伤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何某乙自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虽然作无罪辩解,但根据其归案的主动性及部分如实供述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丘某持破碎的啤酒瓶欲殴打被告人何某是导致酒吧外伤害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害人丘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可以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据上述因素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履行赔偿义务,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何某甲、何某乙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的共同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丘某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被害人丘某对酒吧外伤害行为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但其受到的伤害(颈部)主要是在酒吧内的冲突中造成,故不足以减轻各被告人对其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减轻赔偿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赔偿数额按照《广东省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的请求,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单据计算为.80元,其请求.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虽然黎某提交了工资单,但并未提交社保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不能充分证明其工资收入与单位出具的工资单一致,本院按照国有同行业(娱乐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年)计算,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为.42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年7月31日止,共天,误工费为.16元,其请求元过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采纳。3、护理费,酌情考虑70元/天计算,其住院治疗11天,共元,其请求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适用《广东省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伙食补助费元/天计算11天,共1元,其请求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结合其受伤后确实需要支出交通费用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人民币元。6、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元。7、鉴定费,按单据计算为元。8、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76元。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的请求,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单据计算为.24元。2、误工费,丘某案发前经营理发店,由于其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故本院参照本地居民服务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年作为标准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年6月24日止,共天,共.60元,其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酌情考虑70元/天计算7天,共元,其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适用《广东省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伙食补助费元/天计算7天,共元,其请求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结合其受伤后确实需要支出交通费用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人民币元,其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鉴定费,按单据计算为1元。7、营养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关于其需要营养辅助治疗的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月9日起至年2月8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的计算方法同上,即自年2月10日起至年5月9日止)。

三、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的计算方法同上,即自年2月10日起至年7月9日止)。

四、被告人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的计算方法同上,即自年12月10日起至年10月30日止)。

五、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医疗费.60元、误工费.16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后续治疗费元、鉴定费元,合计人民币.76元。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医疗费.24元、误工费.60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1元,合计人民币.84元。被告人何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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